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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作者: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17 10:42:11 打印 字号: | |

 

根据工作需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

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合同制,不占编制,没有执法权限,由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相关辅助工作,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二、岗位数量和职责,以及岗位要求

司法辅助 3名

主要负责协助法官从事开庭录入、送达、保全、鉴定、调查取证、庭前调解、民事强制执行等工作。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及病史;

4、年龄35周岁以下(198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且年满18周岁;

5、符合具体报考岗位中的有关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有其他不适合司法辅助工作情况的。

如报考人员有上述不得报考情况却故意隐瞒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入职资格,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一切后果个人自付。

四、工资待遇

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标准人均1800元/月(其中已扣除五险一金需个人承担部分)。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2.网络报名:(1)从电子邮箱下载、填写报名登记表。邮箱地址:sbfyzzc@126.com ,密码:sb89749816);(2)将填写好的电子版报名登记表、身份证照片、学历学位证照片(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电子白底免冠照片压缩(.RAR格式)后以附件的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827590061@qq.com,邮件标题及压缩文件名称格式为:姓名+性别+报名岗位。(如因报名格式与要求不符,导致未通过资格初审,后果自负。)。(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收到报名材料后,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结果将会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官网(http://sb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报名时间以邮件到达电子邮箱827590061@qq.com时间为准,请考生掌握好报名时间,因网络等不可抗力因素错过报名的,责任自负。   

(三)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及所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过程始终。对于提供虚假报名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面试

1、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逻辑思维以及与报考岗位相关的知识能力,全面考察考生综合素质,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满分100分。

2、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可关注公告发布网站信息。

(五)确定入围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

(六)政审和体检

1、政审主要对入围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审查。

2、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可关注公告发布网站信息。(体检费用自理)

因政审、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从报考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政审、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举报存在问题并查实者,不予聘用;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使用;不合格者,不予使用。

六、其他

1、考生自报名至聘用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招聘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政审、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等,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报名信息表》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d68a3cf143421599&class=enclosure

                                         

 2021年3月17日

 




 
来源: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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