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辽0113执3053号
孙守亮: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13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方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即日起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近一年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