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立权与被执行人郭世忠、郭倩、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并自愿承担赏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郭世忠、郭倩、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一、 被执行人信息
1、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7160160P
法定代表人:郭倩
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5-5号。
2、郭倩
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211222197107250829
户籍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4-7号282
3、郭世忠
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210106196703173830
户籍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4-7号282
二、 执行案件信息:
执行依据:(2017)辽0113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26400元及相应利息。
三、 悬赏信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世忠、郭倩、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有效的现金、有价证券、投资权益等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将已执行到位金额的40%作为悬赏金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凡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行踪、下落、藏身地点等信息,且协助人民法院查找控制到位(拘传或拘留)的,一次性支付举报人悬赏金5000元。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执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本悬赏公告有效期间: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4日。超过该期间提供财产线索的,不适用该悬赏公告。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悬赏金领取条件的,悬赏金按申请执行人承诺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
四、 其他说明
1.举报人需实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须与领取赏金的为同一人。
2.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需通过联系电话告知本院工作人员,同时将书面材料邮寄本院,
3.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为本院预留出合理的财产查控时间。因提供财产线索未给本院预留合理的财产查控时间导致未能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查控的,该财产线索无效。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与其他权利人产生争议的,需待该争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举报人可以领取赏金。
5.如因遇不可抗力情形,或疫情因素,导致本院不能对举报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及查控的,不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9749891(法定工作时间)受理。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6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