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及时消除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影响,沈北新区法院通过开具《信用修复证明》方式,帮助失信企业修复信用,重返市场。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沈阳某医药公司逾期未履行货款95万元,王某向我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该企业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近日,医药公司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称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屡屡受限,申请贷款融资时金融机构不予审批,表示想主动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尽快屏蔽公司的失信信息。收到被执行人请求后,承办法官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进行反复沟通,双方经多轮协商,达成执行和解。
案件执结后,经某医药公司申请,沈北法院向该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并向相关信用平台推送,及时消除了企业信用污点,修复了企业信用,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彰显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今年3月,沈北新区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行被执行人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落实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失信企业和个人修复信用信息。采用对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及时解除信用惩戒,开具《信用修复证明》等信用修复措施,有效帮助失信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提升融资和履约能力,获得“信用重生”;帮助失信个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恢复正常有序生活,进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
沈北法院始终把依法制裁失信、鼓励诚信,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灵活运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判决义务,兑现胜诉权益,帮助被执行人及时化解失信难题,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