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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公告
作者: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3-09-06 16:13:1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解纷的需求,提高诉前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规定,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会同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根据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派驻工作要求,派驻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二)协助法官开展案件送达、事实调查等工作;

(三)开展案件调解、调解笔录制作、拟定调解协议、争议焦点记载、记载无争议事实、调解案件卷宗整理等工作;

(四)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

(五)对诉前调解进行法治宣传,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六)开展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安排的与调解相关其他工作。

二、选任人数及工作地点

(一)选任人数:人民调解员11名;

(二)工作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三、选任条件

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品行良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三)大专以上学历;

(四)年龄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五)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或具有一个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调解工作;

(六)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够熟练使用网络、电脑、手机。

(七)没有违法违纪情形。

以下人员优先选任:

(一)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二)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三)具有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四)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律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2.现场报名:填写《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选任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个人简历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本人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沈北新区常州路46号)

联系人: 王翠玲    刘妹阳

咨询电话:024-89749873    13082466748  

(二)资格审查

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会同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聘的全过程。并按选聘岗位数量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审查后,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三)计算机应用考试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会同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共同开展计算机应用考试工作,对计算机应用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根据面试成绩,按选聘岗位数量确定拟选任的人员,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

(四)面试

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拟选聘的组织及人员,主要考察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仪表仪态等。考察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会同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共同开展面试工作,按照面试成绩,并按选聘岗位数量参加计算机应用考试的人员。在面试后3日内,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计算机应用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五)体检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体检参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六)公示及聘任

所有人民调解员经资格审核、计算机应用考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初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聘用,拟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年,由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发放聘书。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七)递补

因体检不合格、放弃体检的、放弃聘用的、公示发现问题等原因出现缺额,从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者中,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顺位递补。

(八)补贴标准

聘用后案件补贴按照本院现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报名人员应如实反映本人情况,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执伪造证件及其它材料获得聘用资格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考试自报名至聘用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

3、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选任申请表》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3/09/06/16/028a222905da6143e33cfee84ff2a899.docx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

                                       2023年9月6日


 

来源: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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