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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沈北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办法
作者: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沈北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4:11:4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规范和统一裁审工作中争议受理范围、法律适用标准、程序衔接规范等问题,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增强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结合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的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强化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有关要求,探索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员会)和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员会)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地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区人民法院对经仲裁前置的劳动、人事争议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适用明确统一的法律标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区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要严格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裁审劳动、人事争议的案件,合法、合规地处理劳资双方的纠纷和矛盾。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区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区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仲裁委员会对在劳动监察和仲裁工作中所发现的群发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应及时通知区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做好争议调解解决工作,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当事人因区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区仲裁委员会,区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加快案件审理;当事人因区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而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立案受理的,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区仲裁委员会,区仲裁委员会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区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区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区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区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区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区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区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区人民法院要针对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积极支持和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区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用工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归纳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各自系统所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的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强化领导,统筹谋划,立足本实施办法的意见,切实抓好长效落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区人民法院要做到紧密沟通协调。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做好与区仲裁委员会对口衔接工作,协调本院相关庭室配合工作,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沈北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来源: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沈北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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